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暂行规定
(苏政办发[2004]74号 2004年8月4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相关对口部门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适用本规定。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其他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许可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许可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行政许可监督工作。
第五条 行政许可监督包括下列事项:
(一)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是否存在违法授权或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定条件、标准和程序的情况;
(四)行政机关是否存在违法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情况;
(五)行政机关是否存在不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的情况;
(六)其他违反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情况。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依法处理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规定行政许可事项内容的,该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应当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