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后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
(二)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
(三)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许可。
第三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组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共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由拟共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组织听证。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五条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章 听证参加人
第六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
听证主持人是指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的具体组织听证工作的非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
利害关系人是指其合法权益可能受到行政许可决定重大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记录人、鉴定人和翻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
(二)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三)是行政许可事项的利害关系人。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人决定;记录人、鉴定人和翻译人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