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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暂行规定》、《江苏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七条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给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特别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行政许可过错行为的;
  (二)干扰、阻碍对其行政许可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批评人、举报人、证人或者案件经办人的;
  (四)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情节的。
  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一)主动检查行政许可过错行为并及时予以纠正,或者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主动说明违法违纪行为真实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损失,或者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四)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理情节的。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负责。
  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经调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作出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检查、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
  第二十二条 责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 责任人对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申诉处理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应当向上一级主管机关、同级监察和人事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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