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六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责令向申请人赔礼道歉;
(四)给予通报批评;
(五)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六)给予行政处分;
(七)没收、追缴违法违纪所得;
(八)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者并处。
第七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审核人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导致批准人发生行政许可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干预,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管领导。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
第十四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许可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五条 对于情节轻微,给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责令改正、向申请人赔礼道歉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作出检查。
第十六条 对于情节严重,给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