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建立实施行政许可的社会评议制度。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通过报纸、网络等方式收集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意见和评价。对收集的公众意见和评价,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反馈给相关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违法行为,可以发出督查令,责成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行政许可违法行为作为行政许可监督的重点:
(一)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复举报、投诉的;
(二)上级领导机关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指定调查的;
(三)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其他社会反映强烈的。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工作中需要相关单位协助和配合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其要求,如实陈述情况,及时提供材料。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相关对口部门进行考核、评议时,应当将行政许可实施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由有关机关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由有关行政机关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的规定予以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行政许可监督中发现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行政许可责任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