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
暂行规定》、《江苏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4]7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要求,我们组织制定了《
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暂行规定》、《
江苏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
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各地各部门试行。试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政府法制办反映,由省政府法制办报告省政府。
二00四年八月四日
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相关对口部门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适用本规定。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其他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许可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许可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