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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通知

  七、变更与延续
  (一)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事项变更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机关提交如下变更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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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
┠──┼───────────┼──┼─────────────────┨
┃  │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1 │                 ┃
┃1  │(原件)       │  │                 ┃
┠──┼───────────┼──┼─────────────────┨
┃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 3 │申请审批使用。其中:“申请理由”,┃
┃2  │定申请审批表》(原件)│  │如实填写前三个月的销售收入额和实际┃
┃  │           │  │入库的增值税额、专用发票月平均使用┃
┃  │           │  │量,以及申请变更专用发票开具的最大┃
┃  │           │  │金额或领购专用发票数量增量的主要理┃
┃  │           │  │由。               ┃
┠──┼───────────┼──┼─────────────────┨
┃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 │ 1 │                 ┃
┃3  │件)         │  │                 ┃
┠──┼───────────┼──┼─────────────────┨
┃  │《发票领购簿》(原件)│ 1 │原件变更后退还申请人       ┃
┃4  │           │  │                 ┃
┠──┼───────────┼──┼─────────────────┨
┃  │销售合同(复印件)  │ 1 │                 ┃
┃5  │           │  │                 ┃
┠──┼───────────┼──┼─────────────────┨
┃  │企业防伪税控开票使用IC│ 1 │原件变更后退还申请人       ┃
┃6  │卡(原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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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税务机关按照本程序性规定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制作《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
  (二)延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依法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制《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税务机关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进行公告。
  税务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八、撤销与注销
  (一)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受理机关应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十日内填制《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二)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依法终止的;
  3.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受理机关应在作出注销行政许可决定十日内填制《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之五项目名称: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许可项目依据: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发布)第23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条件
  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有实际困难的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
  (二)申请期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
  (三)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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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  1 │           ┃
┠──┼──────────────┼───┼───────────┨
┃ 2 │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各1件 │原件使用后退还申请人 ┃
┠──┼──────────────┼───┼───────────┨
┃ 3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1 │           ┃
┠──┼──────────────┼───┼───────────┨
┃ 4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  1 │           ┃
┃  │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书面│   │           ┃
┃  │申请(原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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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
  (四)申请方式
  由申请人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出具代理人资质有效证件和委托证明。
  二、受理
  受理机构:申请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工作程序:
  (一)接受申请: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
  (二)受理
  1.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同时,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查机构。
  三、审查
  审查机构:申请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审查程序:
  (一)审查内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二)实地核查
  对实际生产、经营场地进行实地核实,核查生产经营行为与所提供的资料是否一致。
  实地核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实施。
  (三)审查意见:
  经审查,符合许可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机构。
  对不符合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机构。
  四、决定
  决定机构:申请人所在地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决定程序:
  (一)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人员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后,转审查部门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税务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人员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后,转审查部门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由申请延长期限的机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中说明延长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理由,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五、送达
  送达机构:税务机关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后,所有需要送达申请人的文书,均由受理机构送达申请人。
  送达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受理机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
  六、公告
  税务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办税服务场所和税务机关网站上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供公众查阅。
  七、变更与延续
  (一)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制《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提交相关变更申请材料。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税务机关按照本程序性规定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制作《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
  (二)延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依法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制《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税务机关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填制《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进行公告。
  八、撤销与注销
  (一)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受理机关应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十日内填制《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二)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依法终止的;
  3.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受理机关应在作出注销行政许可决定十日内填制《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4、《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
  5、《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6、《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7、《撤消行政许可决定书》
  8、《接受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
  9、《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
  10、《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
  11、《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12、《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13、《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14、《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15、《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
  16、《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
  17、《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18、《延期告知书》
  19、《拆本使用发票申请审批表》
  20、《使用计算机开票申请审批表》
  21、《携带、运输空白发票申请审批表》
  22、《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
  23、《普通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
  24、《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

  附件一: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许可文书之一:

北京市***区、县国家税务局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
┃  │  姓名  │        │  身份  │        ┃
┃  │      │        │  证件  │        ┃
┃ 申 │      │        │      │        ┃
┃ 请 │      │        │      │        ┃
┃ 人 │      │        │      │        ┃
┠──┼──────┼────────┼──────┼────────┨
┃  │  电话  │        │  邮政  │        ┃
┃  │      │        │  编码  │        ┃
┠──┼──────┼────────┴──────┴────────┨
┃  │  住址  │                        ┃
┠──┼──────┼────────┬──────┬────────┨
┃  │  单位  │        │ 法  定 │        ┃
┃  │      │        │  代表人  │        ┃
┠──┼──────┼────────┼──────┼────────┨
┃  │  邮政  │        │  电话  │        ┃
┃  │  编码  │        │      │        ┃
┠──┼──────┼────────┴──────┴────────┨
┃  │  地址  │                        ┃
┠──┼──────┼────────┬──────┬────────┨
┃  │委托代理人 │        │  身份  │        ┃
┃  │      │        │  证件  │        ┃
┠──┼──────┼────────┼──────┼────────┨
┃  │  住址  │        │  电话  │        ┃
┠──┼──────┴────────┴──────┴────────┨
┃申请│(在申请事项前划“√”)                   ┃
┃事项│ 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
┃  │ 2、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
┃  │ 3、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
┃  │ 4、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  │ 5、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  │ 6、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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