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人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三)中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我区中等职业学校的,由县(市、区)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条件和本人意向,免试安排进人相应的中等职业学校;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向所在县、市、区高招办报名参加统一考试,下同),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凭退伍证、立功受奖证书、民政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下同);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lO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报考我区硕士研究生,以及报考“专升本”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毕业后,按照大学生就业方式自主择业,政府不再负责安置。
(四)个体经营。
1.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①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②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③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签证费;④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⑤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2.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食品生产和餐饮业,凡符合卫生条件的,卫生部门优先给予办理卫生许可证;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免交卫生部门收取的健康证初审费和3年的年审费。
(五)税收。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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