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符合城镇安置就业条件,并与当地民政部门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当年退出现役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印制,安置地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核发。
(二)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1.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纳入本地区城镇退役士兵培训规划,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培训。城镇退役士兵培训后的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合格者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由安置地民政部门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所需补助经费由地方财政列入预算。
2.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安置地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其档案免费保管3年,以后按有关规定托管;其党(团)组织关系由所在街道或乡(镇)社区党(团)组织接收管理。
3.符合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4.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5.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所在地区统筹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军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民政部门批准之日起,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到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按城镇个体工商户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