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明确对中央驻桂单位、自治区直属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分配安置任务的方式。
对垂直管理的中央和国家机关驻桂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和自治区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由自治区民政部门商有关部门,根据当年城镇退役士兵总量和上述单位的职工总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情况,拟定接收安置计划,并下达给各主管部门和单位,各主管部门和单位再将安置指标分配到其所属各市县的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在所在的县(市、区)的城镇退役士兵中按规定择优录取。各主管部门和单位按计划接收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应向自治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并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缴纳到自治区财政部门和自治区民政部门指定的财政专户。有偿转移金由自治区民政部门提出分配方案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拨给有关市。未列入自治区统一下达安置分配指标的单位,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下达。
各市可按照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历年积压的安置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督导,想方设法帮助接收安置有困难的单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标准。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按以下原则发放:城镇退伍义务兵、服役满一、二期的城镇复员士官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00%至150%发放;转业士官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50%至200%发放。城镇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除按以上基数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外,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一年算起,每多服役一年,增加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一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助。对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适当增加补助费。各地可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补助标准。
(五)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理程序。
城镇退役士兵本人向接收安置地的民政部门提出自谋职业书面申请;填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报审批表》,当地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按规定审批;与当地民政部门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凭当地民政部门开具的领款通知书、自谋职业协议书到指定地点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六)加强城镇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镇退役士兵培训工作作为安置改革的重要内容,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就业竞争能力。自治区财政对安置任务重和财力较弱的地区城镇退役士兵培训费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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