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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

  (一)改革安置办法,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当年度退出现役,符合现行安置政策,应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城镇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城镇入伍的一、二期复员士官及转业士官,经本人申请,都可实行自谋职业。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接收安置地所在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有关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手续。
  对城镇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含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城镇入伍的服役满一、二期的复员士官全面推行自谋职业;对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以及退役时父母已双亡的退伍义务兵实行政府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能予以自谋职业,不能享受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待遇:已按政策为其安排了工作的;本人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逾期半年不报到的;退役后复工复职的;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档案中的《应征公民入伍审查(登记)表》、《士兵登记表》、《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及非农户口《优待安置证》等主要手续不全的;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档案材料获取伤残和功臣荣誉证书的;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的;在部队或退役后待分配期间犯有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限到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到和到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的;符合转业条件,但已在部队办理复员手续并领取复员费的复员士官的。
  (二)改革接收办法,大力推进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凡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在接到当地人民政府下达安置任务15天内,应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书面申请,填写《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申报审批表》,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以经济补偿的方式履行安置责任和义务。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标准,按每个退役士兵3万元至5万元收取。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自行确定。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以地方财政支付为主,其他形式为辅的多渠道、多形式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保障机制,将该项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接收单位缴纳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纳入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主要用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给予超额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经济补偿和奖励以及城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等,其管理使用要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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