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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宁波市“节电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加大依法节能监测力度,深入推进企业节电工作
  (一)加大对节能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力度。根据《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3号)要求和《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测工作。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要组织力量对重点用能企业开展5年一轮次的企业能源审计,认真排查企业用能管理薄弱环节,帮助企业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企业应加强节能管理基础工作,设置节能管理岗位。重点用能企业能管员应持证上岗,能源使用应按国家标准要求进行计量统计和定额考核。用电大户应充分利用峰谷电价差,合理调整各时段的用电负荷,既为企业减少用电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又为电网削峰填谷、减少负荷、提高电网机组运行效率作出贡献。
  (二)抓好用电大户的节电监测。对用电负荷在1500kw或年用电量在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用电大户,按照国家《节约用电管理办法》规定开展用电平衡技术测试,由市供电部门提供全市用电大户名单,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制订出对全市用电大户进行电能平衡监测计划,开展电平衡测试工作所需经费从节能专项资金中核定开支。企业要根据电平衡测试结果,及时制订并实施切实可行的节约用电措施。对那些使用国家已明令禁止或应淘汰用电设备的企业,督促其进行整改,3个月内不予整改的,由市节能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经济或行政处罚。同时,要依法加大对各种非法小型冶炼厂、水泥厂和制砖厂的查处力度,提高电能利用效率。
  (三)加强源头节能监测工作力度。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新增装机容量在500KVA以上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禁止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耗能产品和耗能设备。从严控制高耗能项目建设,现阶段对没有能源条件支撑的钢铁、造纸、水泥、电镀、印染、冶炼、化纤等高耗电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根据网供电量平衡情况,确定是否受理业扩报装。对新报装的其它电力用户要按规定配置足够容量的无功补偿装置,对未配置无功补偿装置或配置容量不足的用户,电力部门不予验收供电。电力部门还要加强对用户功率因数的核查,并按规定奖惩。
  (四)加强对公共营业场所用电设备的节电监督。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依法组织节能、节电监测机构加强对全市星级以上宾馆、饭店或大商场、大超市的中央空调设备系统进行节约用电检查,对中央空调配套的主要风机、水泵未采用变频调速等先进节能技术的单位,要督促其做好节能技改工作。对3个月内未进行有效整改的单位,由供电部门削减其用电负荷,直至整改结束。对新建电力中央空调系统必须经运行调试和有关部门验收认可,方能投入使用。供电部门可对大型电力中央空调系统在供电合同中明确用电量限制条款,促使用户节约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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