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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波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宁波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的通知
(甬政发[2004]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行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通知》(甬政发〔1996〕137号)的规定,我市积极稳妥地推行残疾人按比例分散就业工作,实行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制度,有力地推动了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按照《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55号)精神,结合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残保金的征收管理使用作出调整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管理办法
  残保金属政府性基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征收的残保金须全额划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专项使用,不得比照地方其它预算外资金提取政府统筹。残保金的存款利息计入残保金本金。
  二、严格使用范围
  残保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一)补助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和教育;
  (二)扶持残疾人从事工商业;
  (三)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生产;
  (四)补贴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六)经同级政府批准,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其它专项开支。
  三、征收对象和标准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部属、省属、外省市驻甬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须按照本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应当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残保金。
  残保金交纳的计算公式为:(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0%)=应交纳残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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