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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四、切实加强对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把报送紧急信息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分管领导,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报送工作。凡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各地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临现场,指挥事件处理,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紧急信息,要加强协调,形成一致意见。要根据工作需要,投入必要的物力、财力,重视信息化建设;配备必要的通讯工具等硬件,确保通信畅通。加强值班工作,尤其在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要分别落实值班领导和工作人员,确保24小时信息报送工作有效运转。
  附件:紧急信息报送范围和标准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紧急信息报送范围和标准

  一、事件类
  1.冲击、围攻县及县以上党政机关或其他要害部门,打、砸、抢、烧镇(乡、街道)以上党政机关的群体性事件。
  2.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的群体性事件。
  3.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已动用警力,造成人员意外伤亡的事件。
  4.参与人数城市10人以上、农村20人以上或人数虽少但造成伤2人以上、死亡1人以上的群体性械斗。
  5.各类非法组党、结社集会活动及其动向。
  6.境内外敌对组织、民族分裂组织、邪教组织、非法宗教组织、黑社会组织以及各种敌对分子等策划进行渗透、破坏或暴力犯罪活动的苗头及事件。
  7.造成铁路、国道交通中断或重要交通枢纽堵塞的群体性事件。
  8.发生赴京或5人以上赴省上访事件及发生在当地的参与人数3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或在信访接待中,发生损坏接待场所公共财物,威胁、侮辱、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异常访。
  9.参与人数在20人以上或者影响较大的集会、请愿、示威、游行、罢工、罢市、罢课、罢教、罢驶、抗税、静坐事件。
  10.各类挤兑事件。
  11.群众性活动中的严重伤亡事件。
  12.突发停电0.5平方千米或通信中断30分钟以上和涉及用户300户以上的事件。
  13.出现粮、油等主要生活消费品供应紧张,发生抢购事件。
  14.重要边界(海疆)动态和涉外事件。
  15.其它重大的突发事件。
  二、案件类
  1.死伤2人以上或被害人身份特殊的暴力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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