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海关:规范进出口食品申报,提高对非贸易渠道进出口食品的敏感性,强化对旅客随身携带物品、邮递物品等非贸物品的监管。保持对非法渠道进出境食品的高压严打态势,加大对走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整治食品消费环节。卫生部门要强化对学校食堂、餐饮业及建筑工地食堂,特别是小餐馆、个体门店的检查和监督,以学校食堂、餐饮业为重点,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五)进一步整治儿童食品
1.质监部门:加强对儿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和检验,严厉查处无标生产行为。
2.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儿童食品的市场准入条件,严厉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儿童食品的单位和个人。
3.卫生部门:加强对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卫生的监管,查处使用过期变质、来源不明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全面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防止儿童(学生)集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六)整治食品包装、标识印制业。工商部门对合法的包装标识印制企业要加大其承印验证、承印登记的检查力度。对擅自设立或扩大经营范围从事印刷活动的,要坚决取缔,进一步规范印刷行业管理。
(七)积极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行规行风建设,引导、督促企业遵守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安全食品。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在工商部门开展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上,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逐步建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信息收集、公布平台。
(八)依法及时查处大案要案。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及时移送涉嫌食品犯罪案件,切实解决以罚代刑的问题。对应移交而不移交的,要严肃处理。为确保办案效率,防止涉嫌犯罪人员逃匿,对涉嫌犯罪的食品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
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各类妨碍行政执法工作的案件。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出发,强化“一个地区的食品安全,当地政府要负总责”的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中之重,结合当地实际,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进行全面部署。要狠抓城乡结合部、广大农村等薄弱环节,将监管重心下移,建立食品安全义务信息员队伍,形成严密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强化农村市场监管,保证农村食品安全。各级政府要从财力、人力、物力特别是经费上予以保障,以确保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建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责任制,各级政府必须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强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给当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的,要严格按照责任制追究当地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协调机制。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涉及多个职能部门,需要各方面协同配合,齐抓共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各司其职的同时,应加强沟通与协作,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个环节开展联合执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由农业部门牵头,水产养殖业由水产部门牵头;生产加工企业由质监部门牵头;流通领域由工商部门牵头;餐饮服务业由卫生部门牵头,切实解决各自为政、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各级政府要统筹协调各执法部门对食品市场的监管,整合食品质量监测资源,抽检情况要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结果互认。要充分发挥食品卫生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及时召开会议,沟通信息,加强协调,形成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