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组织后续粮源采购。
(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利用与主产区长期合作的优势,迅速组织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向产区采购粮食,争取优先获得粮源。
(二)动员和指导粮食批发市场经营者和加工、批发企业及个人积极向省外采购粮食,增加口粮供给量,国有粮食部门要在运输、中转、仓储等方面给予积极帮助。
第十八条 争取国家和省级储备粮支持我市应急供应。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市计委、粮食局通过省发改委、粮食局,与国家发改委、粮食局联系衔接,安排存储我市的国家储备粮就地出库。同时,争取省级储备粮支援我市粮食供应。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门要密切配合粮食部门,积极安排运力,协调铁路部门优先运粮,确保粮食的及时运输和接卸。公安交警部门要合理安排运粮车辆运行线路,维护交通秩序,保证粮食运输畅通。
第二十条 充分挖掘粮食生产潜力,提高粮食自给率。当全国粮食供求关系趋紧时,各级政府要通过必要的经济手段和行政措施,千方百计扩大粮食播种面积,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和粮食自给量。要努力确保全市粮食播种面积200万亩、产量75万吨以上。各级农业部门要对宜粮农田恢复二熟制种植,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坚决制止弃耕抛荒,切实增加粮食产量。
第五章 预案启动
第二十一条 启动预案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全天24小时开通应急指挥网络电话,市和县(市)、区的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必须做到日夜不断人,保持密切联系。
(一)由市指挥部下达确保粮食供应的指令,各县(市)、区政府要按指令切实做好应急时期的粮食供应工作。
(二)市和各县(市)、区立即制定粮食供应的具体办法和供应措施,保证库存粮食全面应市。
(三)市和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迅速安排粮食调运和加工,保证居民口粮可持续供应。
(四)召集定点加工企业和指定代供网点经营者,部署粮食加工和供应工作。
(五)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要求,认真检查应急供应措施落实情况,并及时反馈市指挥部,确保信息渠道畅通,措施及时到位。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