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商品周转库存原粮实行定点加工,调节辖区内市场供求。
(三)市指挥部下达地方储备粮油出库销售计划,增加市场供给货源。各县(市)、区必须按计划抛售地方储备粮油,调节供求、平抑价格。
第十四条 启用应急加工和供应方案。
(一)组织大米加工厂实施紧急加工。市区确定5家米厂和1家面粉厂为突击加工挂钩单位,开足生产能力加工居民口粮,暂停工业用粮和外销粮加工,保证日加工大米400吨和面粉300吨。各县(市)、区要掌握70%左右的大米加工能力用于应急加工,并切实落实到点,保证居民口粮及时接供。
(二)启用控价粮食供应网点。当市场粮价涨幅超过政府控价范围时,启用临时供应网点,市区(海曙、江东、江北区)确定临时供应网点44个,其中社区服务点34个,粮食部门网点10个,供应政府控价粮。各县(市)和镇海、北仑、鄞州区也要在镇乡所在地以上集镇建立临时供应网点,确保城市和镇乡所在地的集镇主要粮店不断粮。
(三)实施居民口粮限量供应措施。动员城乡零售粮店经营者不卖大户,防止贩运倒卖,扰乱供应秩序。临时供应网点实行控价限量供应,每人次购买量为10-15公斤。高校用膳口粮必要时由国有粮食部门按需直供。
第十五条 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当粮食供求和价格波动严重时,各地要组织工商、物价、质监、卫生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粮食市场的检查和监管。
(一)工商部门要坚决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物价部门要加强市场粮价监测和监管,认真分析粮价动态,研究价格调控措施,制定粮价“警戒线”。当市场粮价突破“警戒线”时,经市政府同意,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按照《
价格法》规定,限定批零差价率,实行限价和提价申报及调价备案制度,对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三)质监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粮油质量和卫生情况的监管,打击掺杂使假行为,严防劣质粮油入市。
第十六条 对低收入居民实行临时补贴。当市场粮价大幅上涨,影响社会救济和低保人员生活时,视粮价上涨情况确定补贴水平,由民政部门核定人员,与救济金和低保金一起发放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