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局:负责全市恢复粮食生产措施的组织实施,并提出布局计划和工作措施。
市质监局:负责对粮食加工过程中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市卫生局:负责对粮食加工、销售中的卫生以及成品粮储存中的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市民政局:负责核实社会救济和低保人员人数,在必要时做好粮价补贴发放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运粮车辆运行线路安排和交通秩序的维护,做好社会治安工作,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协调当地的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第四章 应急措施
第九条 落实应急供应粮油货源,增强粮食应急处置能力。
(一)全面落实全市30万吨粮食和3650吨食油的地方储备粮油规模(其中市本级落实7.35万吨和1500吨),并根据居民消费需求的变化,合理确定品种结构,增加晚粳谷的储备。要按照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管理规范的要求管住管好地方储备粮油。
(二)建立应急成品粮储备制度,认真落实全市最低4500吨成品粮的库存计划(其中市本级落实1000吨),成品粮库存要及时轮换,保证质量,切实掌握,有效调控。
第十条 及时反映实情。应急时期,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人员实地调查了解情况,据实汇总上报,既不能夸大事实,也不能隐瞒不报。
第十一条 加强宣传引导。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事实情况,阐明政府所要采取的措施和有关政策,防止信息误传、谣言误导引起社会恐慌。
第十二条 启动应急预案。市粮食局向市政府请示启动应急预案,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指挥部发布命令,召开紧急会议,对粮食应急供应工作进行部署。
第十三条 安排供给粮源应市。
(一)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当地政府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和部署当地粮食批发市场、成品粮加工企业、零售企业和个人,合理安排库存粮食加工和销售,保证市场供应和稳定市场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