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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粮食供给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
粮食供给应急预案的通知
(甬政发[2004]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粮食供给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粮食安全事关人民生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粮食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机制,全面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以确保粮食供求平衡和安全。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宁波市粮食供给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粮食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我市是粮食主销区,粮食安全的重要性尤为突出。为保证紧急情况下的粮食供给,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全市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二条 粮食安全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预案要求,建立和完善粮食供给应急机制,切实担负起粮食安全责任。市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和分工,制定落实相应的工作措施。
  第三条 正常情况下,粮食供求平衡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以市场调节为主。特殊情况下,各级政府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对市场进行调控,确保粮食供求稳定。各地要切实落实地方粮油储备,并掌握适当周转库存以调节市场供求。

第二章 监测和预警

  第四条 市场监测。市粮食局要会同农业、统计、物价等部门,建立健全粮油供求和价格信息监测网络。
  (一)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相关信息。
  (二)建立市粮食批发市场专人监测制度,定期采集粮油交易量和成交价格,及时掌握粮油供求信息。在粮食市场波动时期,实行粮情日报制度。
  (三)市粮食局要在粮油购销、加工、批发、零售环节建立7个价格监测点,确定专人每周上报价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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