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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部属企业管理关系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省部属企业管理关系问题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3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省部属企业发展壮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部属企业管理关系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省国资委根据省政府授权,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对监管范围的省属企业按照机构“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进行管理。
  二、省级职能部门根据机构职责和行业类别,对省部属企业加强联系和服务,创造良好环境,支持企业稳定发展,但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确定相应的省级联系部门为:
  省发展改革委联系省能源集团公司、发展集团公司、国信控股集团公司、机场管理公司、国航浙江公司;省经贸委联系省机电集团公司、石化建材集团公司、商业集团公司、物产集团公司、杭钢集团公司、轻纺集团公司、丝绸集团公司、巨化集团公司、长广集团公司、三狮集团公司;
  省建设厅联系省建设集团公司;
  省交通厅联系省交通集团公司;
  省水利厅联系省水利水电集团公司;
  省农业厅联系省农发集团公司;
  省外经贸厅联系中大集团公司、荣大集团公司、东方集团公司;
  省司法厅联系省东联集团公司;
  省旅游局联系省旅游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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