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地质勘查单位在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过程中,继续享受事业单位的各项税收政策。地质勘查单位用于组织队伍转产、调整产业结构的项目,省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继续对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省级基本建设投资给予补助,以解决已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质勘查单位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过多问题。在落实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政策时,要保证地质勘查单位享受与其他同类事业单位同等待遇。
五、认真落实住房改革政策。地质勘查单位住房制度改革执行当地的房改政策,实行货币化分房后的住房补贴办法按当地的统一政策执行。为解决地质勘查单位职工住房的历史欠账问题,经批准,地质勘查单位可利用现有土地,多渠道筹集资金建造经济适用房。
六、切实解决地勘单位的社会保障问题。地质勘查单位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地质勘查单位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享受待遇等均与其他事业单位一视同仁。已纳入当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社保部门要按照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地质勘查单位若改制为企业的,应统一纳入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职工(不含合同制职工)在事业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费用。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地质勘查单位下岗(失业)职工,按规定享受国家和当地有关再就业的优惠政策。下岗(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切实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地方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要从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公益性地质工作日益增长的需要出发,进一步明确公益性地质工作的目标和重点,提高公益性地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度。要制定并实施有利于公益性地质调查人才集聚的政策措施,使专业技术人才占队伍总人数的比例达到70%以上,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素质,改善专业技术队伍结构。要完善地质调查的基础设施,改善地质调查的装备仪器条件,提高地质调查的保障水平。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经常性支出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要进一步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健全和完善省、市、县三级地质环境监测网络。要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档案管理和实物地质资料保护工作。
八、各级政府要积极为推进地质勘查单位的改革和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地质勘查单位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坚定改革方向,主动抓住机遇,充分利用各项优惠政策,不断发展壮大,实现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目标,使地质勘查工作更加紧密地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结合,更加主动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