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地质
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3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地质勘查是经济建设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地质勘查队伍仍然担负着重要的任务。自1999年国有地质勘查队伍实行属地化管理以来,地质勘查队伍为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地质勘查单位在改革和发展中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为了进一步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7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2号)要求,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继续支持和推进地质勘查队伍的改革和发展。
  二、切实维护企业化经营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合法权益。支持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依法取得并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对国有地质勘查单位转让1997年以前(含1997年)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符合规定并经同级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批准,其价款扣除必要支出后,全部转增为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国家资本金。对国有地质勘查单位转让1997年以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其价款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对企业化经营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经评估后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采用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评估确认价的20%计缴;对确属困难的地质勘查单位,经省政府批准,并商请土地所在市、县政府同意,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80%从缴款之日起,在规定工作日内予以返还,用于支持地质勘查单位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安置离退休人员和下(待)岗职工再就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一次性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分期缴纳,一般为1—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