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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2004-201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划的通知

  (六)考核与发证
  对参加培训的学员在培训结束时,由培训机构统一组织考试考核,并向合格者发给培训结业证书。
  根据农民自愿的原则,培训机构应协助做好参加转移培训农民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资金投入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实行政府、用人单位、社会和农民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各级政府每年要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事业,保证国家下达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投入资金配套部分及时足额到位。国家和省补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经费主要用于减轻农民由于参加培训增加的经济负担,让农民直接受益。培训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和专帐管理。用人单位开展农民工培训所需经费从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职工培训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1.5%比例提取,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要鼓励和支持通过联办、合资、股份等形式吸引民间资本、社会资本和国外资金举办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二)建立以就业为导向的市场培训机制
  要积极探索“培训-就业-服务一体化”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新模式,确保培训与提高素质相结合,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培训与服务相结合。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要面向和服务于国家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种形式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要注重抓典型,对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营造有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事业和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
  组织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必要的培训,使其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并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用人单位招收农民工,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应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对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尚未参加培训的特殊职业(工种)的人员,可在报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之后,先招收后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再上岗。
  (三)加强对农民教育培训资源的整合
  在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作用的基础上,改造、完善和建设一批能起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各级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与服务,引导和鼓励基地与基地、基地与输出地、基地与用人单位、基地与劳务中介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本着“就近、方便与服务农民”的原则,进行联合与合作,不断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增加转移就业率。
  发展和改革农村教育,使农村教育既要面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农业和农村培养大批合格人才,又要着眼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为转移农村劳动力提供服务。要稳固办好基础教育,积极发展职业教育,加快发展成人教育,大力推进“三教”统筹。调整农村普通中学职业培训和就业训练的课程安排。具备条件的农村初高中,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新增劳动力转移培训作为学校的重要工作内容,积极推进农村初中办学模式改革试点。各类职业学校要扩大面向农村的招生和培训规模,积极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农村成人学校建设,充分利用农村成人学校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城市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要结合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专业结构,积极开展进城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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