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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2004-201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划的通知

  2.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培训机制。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营造重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良好社会环境。制定有效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激励政策,鼓励农民主动参加培训,鼓励用人单位积极组织农民参加培训,鼓励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逐步加大培训投入,在政府不断加大投入的同时,鼓励社会多元投入。完善就业准入制度,逐步形成“先培训、后就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制度。推进建立“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机制,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二)主要任务
  1.开展引导性培训。引导性培训主要是公共知识方面的培训,通过引导性培训,使农民不断提高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树立新的就业观念,适应新的生活需要。通过集中办班、咨询服务、印发资料以及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手段,多形式、多途径地开展引导性培训。
  2.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是提高农民岗位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增强农民就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在引导性培训的基础上,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职业技能培训以集中办班为主,当前的培训重点是建筑、加工制造、家政服务、餐饮等行业的职业技能。对具备相应条件并有创业意向的农民开展创业培植,提供创业指导。
  3.开展培训就业指导与服务。把培训与就业指导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延伸培训链,增强培训服务功能,提高培训效益,促进就业。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建立政策和信息服务平台,保障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健康发展。
  四、实施培训
  (一)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主要是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思想素质较高,身体健康,有转移愿望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和在岗农民工。各地有关部门、用人单位要根据本地劳动力资源和农民工技能状况,积极组织培训。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向广大农民宣传,鼓励农民参加转移培训学习,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要建立学员档案。
  (二)培训机构
  具备一定培训条件的各级各类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中等职业学校、农业职业院校以及其它职业院校、培训机构都应参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可向国家和省申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获得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要相应降低培训收费标准。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的教育培训机构要注重加强培训基础设施建设,尤其要加强实践教学条件方面的建设。
  (三)培训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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