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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锶行业管理的意见

  (三)从实际出发,碳酸锶的生产准入必须从技术装备标准和生产规模标准严格加以限制。凡不能全部达到以下标准的企业,必须在2004年6月30日前一律关闭。
  1.碳酸锶的单套生产装置规模级必须在1万吨/年以上;
  2.碳酸锶企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必须达到2万吨/年以上。
  三、加强污染控制
  (一)采矿企业应采取环境保护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对开采后的矿区,要尽快采取复耕、绿化等措施予以生态修复。
  (二)碳酸锶行业是高污染行业,应通过不断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加大污染治理力度,逐步实现清洁生产。
  1.碳酸锶生产的矿石转化段必须采用旋转窑焙烧,二氧化碳碳化等较为先进的生产工艺;硫化氢气体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回收利用,不得外排。
  2.现有规模以上的碳酸锶生产企业,必须加大环保投入,确保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废气达到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尽量提高硫的回收率,使周边大气环境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要求;生产废水必须采取闭路循环,不得外排;废渣尽可能开发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必须设专用渣场,专用渣场的建设必须达到国家的有关标准。要按环保部门的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3.对规划发展的企业,必须按要求合理选址,选择当前最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走园区化、规模化、污染集中治理专业化的道路,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不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项目,未依法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三)对现有锶矿开采企业和规模以上的碳酸锶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应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提交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治理进度,有关县(市)环保部门应当检查其治理情况,并对完成限期治理的项目进行验收。凡不能达到要求的锶矿和碳酸锶生产企业,在2004年6月30日前,由当地政府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停产或关闭。
  (四)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达标锶矿开采企业和锶盐生产企业的监督力度,确保其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对违规的锶矿和碳酸锶生产企业,除由当地政府责令停产整改外,环保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重处。
  (五)加强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当地群众和媒体对环境保护的舆论监督作用。
  四、支持锶勘查和锶系列深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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