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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锶行业管理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锶行业管理的意见
(渝府发[2004]42号)


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过10多年的迅速发展,我市锶盐产业在矿山勘探及开采、生产加工和市场销售等方面形成了较大的优势,天青石矿产资源储量、碳酸锶生产规模及产量、产品国内外市场占有量均跃居世界第一。但是,在锶盐产业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管理不规范、资源浪费、生产布点过多、生产能力盲目扩大、市场竞争无序、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等诸多问题。为促进锶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资源开采最合理、利用最充分,污染防治最严格的目标,经研究并报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提出以下加强锶行业管理的意见。
  一、矿产资源的保护
  (一)鼓励锶盐加工企业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进行研究和改造,实现贫富矿兼用。锶矿边界品位为15%,品位达到40%以上为富矿。凡品位达到20%—40%的原矿都必须利用。凡达到国家规定最低工业品位的锶矿开采企业实行贫富兼采,严禁采富弃贫,采易弃难,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
  (二)锶矿必须限量开采。从2005年开始,由各县(市)向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经委申报年度开采计划,严格按照联合审批计划限额开采,开采限额执行情况由计划下达部门监督。
  (三)锶矿石的经营。政府授权的矿山企业实行定向销售,矿石必须只供应给具备清洁生产条件、“三废”排放达标的锶盐生产企业。
  (四)锶矿石的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县(市)物价局核定最低价,以此平衡采矿业与加工制造业之间的盈利水平。
  (五)由市国上房管局牵头,组织编制全市锶矿地勘专项规划,并将该规划纳入全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按年度开展锶矿勘察或调查评价工作,为全市锶工业发展提供矿源后备基地,提高资源保障程度。
  (六)由市经委牵头,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参加,制定全市锶工业发展规划,为锶矿资源合理利用、保护性开采提供科学依据。
  二、开采和加工生产规模的控制
  (一)每年全市锶矿开采规模控制在50万吨(矿石量)以内。市和县(市)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把关,在严格控制开采总量的前提下,从严审批新建矿山。各县(市)原则上不得再扩大现有矿山规模。
  (二)全市碳酸锶年生产总量控制在20万吨左右。各县(市)计经委和工商管理、环保部门必须严格把关,全市暂停新批设立碳酸锶生产企业。各县(市)不得再扩大现有碳酸锶生产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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