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无关的下列人员可以担任听证会主持人:
(一)除分管主任及其B角以外的本委其他负责人;
(二)除主办处室、协办处室负责人以外的本委其他内设机构的负责人;
(三)依法可以担任主持人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条 听证会设监督人一名,由本委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人员担任。
听证会监督人应于听证会结束前宣布监督结果,并载入听证笔录。
第五十一条 听证会主持人应当按照《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主持听证。
第五十二条 听证会开始后,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听证会参加人提出回避请求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申请听证会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会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
经本委负责人决定,听证会主持人回避且不能及时安排继任主持人的,听证会延期举行。
听证会延期举行的,听证会原主持人应当在本次听证会结束之前宣布延期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会继任主持人姓名、职务。
(二)申请听证会监督人、翻译人、记录人、鉴定人等其他人员回避的,被申请回避人是否回避,由听证会主持人决定。
前款有关人员回避后,继任人员未能到位,听证会主持人认为不足以影响听证举行的,应当继续听证,但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表示反对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会主持人可以决定举行第二次听证:
(一)参加听证并负责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认为,依照本次听证笔录无法直接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并建议组织第二次听证的;
(二)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依照本次听证笔录本委难以直接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并且声明存在可以提交听证的其他重要证据的。
依照前款规定,决定举行第二次听证的,听证会主持人应当于本次听证会结束前,当众宣布第二次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五十四条 实行招标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第五十五条 实行招标的,可以依法采用下列招标组织形式:
(一)本委自行招标;
(二)本委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招标。
第五十六条 主办处室的主办人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发送《决定招标通知书》之前,应当依照《
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提出建议,陈述理由,报请处室负责人审核、委分管主任审定。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本委负责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的机构实施监督:
(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
(二)采取委托招标形式的。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负责行政监察工作或者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工作的委领导,或者行政监督机关的有关领导实施监督:
(一)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