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请材料申报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申请材料是否完整;
(六)申请材料格式有统一规范的,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七)申请材料附件制作单位有资格要求的,制作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
第十六条 经形式审查,满足下列条件的,主办人应当制作加盖本委公章或者专用印章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一)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委职权范围;
(二)申请事项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三)申请人依法可以提出该行政许可申请;
(四)申请材料完整;
(五)申请材料符合统一规范;
(六)申请材料附件制作单位具备相应资格;
(七)申请材料申报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主办人起草,主办处室负责人审核,分管主任签发并带有编号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全称及其委托代理人全称;
(二)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全称(或者主要内容)及其文号;
(三)受理日期;
(四)主办、协办处室名称;
(五)本委认为需要告知申请人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经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人应当制作加盖本委公章或者专用印章的《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通知书》: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二)申请人依法不得提出该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九条 主办人起草,主办处室负责人审查,分管主任签发并带有编号的《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全称及其委托代理人全称;
(二)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全称(或者主要内容)及其文号;
(三)不受理的理由;
(四)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本委认为需要告知申请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经形式审查,发现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委职权范围,应当由申请人向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主办人应当制作加盖本委公章或者专用印章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主办人起草,主办处室负责人审查,分管主任签发并带有编号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全称及其委托代理人全称;
(二)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全称(或者主要内容)及其文号;
(三)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依法具有该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决定权的省级其他行政机关名称;
(五)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本委认为需要告知申请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经形式审查,发现申请材料存在下列缺陷的,主办人应当制作加盖本委公章或者专用印章的《行政许可申请形式审查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形式审查的结果和补正要求。
(一)申报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二)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矛盾的;
(三)申请材料格式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四)申请材料附件制作单位不具备规定资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