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申请人要求本委提供格式文本的,应当提供格式文本。
第七条 除依法应当由行政许可申请人到本委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外,本委接受行政许可申请人依法委托代理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
委托代理人应当向本委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以及委托人、代理人的联络方式。
第二章 一般程序
第八条 行政许可一般程序包括下列各项:
(一)接收与批分;
(二)形式审查与受理;
(三)主办与协办;
(四)审核与会签;
(五)核稿;
(六)签发与会签;
(七)发文与反馈。
第九条 行政许可一般程序适用于下列申请事项: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四)建设项目开工报告;
(五)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六)依照法律、法规,须经本委批准、核准、许可、认可、审批、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征得同意、确定资格(资质),行政许可申请人方可取得行为能力、活动资格、获益资格的申请事项。
第十条 本规定第九条第(六)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申请事项: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招标资格的审核或者备案;
(二)特定生产要素获得资格的审核或者批准等。
第十一条 本委实行行政许可申请统一接收制度。行政许可申请人向本委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其申请材料由本委办公室统一接收。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网上申报审批系统运行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实行网上申报审批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本委办公室通过网络系统统一接收。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向本委办公室以外的其他有关处室递交行政许可申请的,接到申请的有关人员应当将统一接收制度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
申请人在场的,由申请人径送办公室;申请人不在场的,由接到申请的人员转送办公室。
第十三条 本委实行行政许可承办(实施)处室统一指定制度。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主办处室、协办处室名单,由本委办公室主任指定。
被指定的主办处室、协办处室认为指定不当或者存在遗漏的,应当于接到指定之日向办公室主任提出更改或者增补的建议。
第十四条 本委实行行政许可申请形式审查制度。主办处室的主办人应当对收到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协办处室的协办人可以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五条 形式审查主要审查下列事项:
(一)申请事项依法是否属于本委职权范围;
(二)申请事项依法是否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三)申请人依法是否属于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