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发改法规发[2004]243号)
各市发改委: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本委制定了《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鉴于本《暂行规定》涉及行政许可申请人利益,本委将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要求,于近日将本《暂行规定》专门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同时,本委还将根据行政许可的具体实践,依照《
行政许可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对本《暂行规定》适时作出修订,并予公开发布。
各市发改委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暂行规定》,制定和实行科学、规范的行政许可程序制度。
附件:《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委行政许可程序,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许可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向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或者本委)直接或者间接提出申请,本委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决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委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行政许可事项依法设立并已依法公布;
(二)行政许可条件合法、明确并已依法公布;
(三)行政许可程序合法、确定并已依法公布;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原则。
第四条 本委与实施行政许可有关、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通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途径向社会公布:
(一)本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江苏政报》、《新华日报》等媒介;
(二)本委在互联网上设立的公开网站(名称: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址:http://www.jsdpc.gov.cn);
(三)本委办公场所公开设置的橱窗、公告(公示)栏、电子触摸设备等;
(四)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载体或者场所。
第五条 行政许可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
符合采用简易程序相关条件的,应当采用简易程序。
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应当采用或者决定采用特别程序的,应当采用特别程序。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格式文本,或者依据规范化管理需要决定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公布格式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