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发改法规发[2004]243号)


各市发改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本委制定了《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鉴于本《暂行规定》涉及行政许可申请人利益,本委将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要求,于近日将本《暂行规定》专门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同时,本委还将根据行政许可的具体实践,依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对本《暂行规定》适时作出修订,并予公开发布。
  各市发改委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暂行规定》,制定和实行科学、规范的行政许可程序制度。
  附件:《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委行政许可程序,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许可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向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或者本委)直接或者间接提出申请,本委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决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委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行政许可事项依法设立并已依法公布;
  (二)行政许可条件合法、明确并已依法公布;
  (三)行政许可程序合法、确定并已依法公布;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原则。
  第四条 本委与实施行政许可有关、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通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途径向社会公布:
  (一)本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江苏政报》、《新华日报》等媒介;
  (二)本委在互联网上设立的公开网站(名称: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址:http://www.jsdpc.gov.cn);
  (三)本委办公场所公开设置的橱窗、公告(公示)栏、电子触摸设备等;
  (四)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载体或者场所。
  第五条 行政许可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
  符合采用简易程序相关条件的,应当采用简易程序。
  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应当采用或者决定采用特别程序的,应当采用特别程序。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格式文本,或者依据规范化管理需要决定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公布格式文本。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