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经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的数据。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5栏“其中:海关完税凭证”,填写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经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数据。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填写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经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数据。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8栏“运费发票”,填写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经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的货物运输发票的数据。
(三)从2004年9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按照“一窗式”管理模式的要求并依照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关数据审核,其中对其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的审核要求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金额”、“税额”项数据应等于总局下传的经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的“金额”、“税额”数据。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5栏“其中:海关完税凭证”的“金额”、“税额”项数据应等于总局下传的经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金额”、“税额”数据。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的“金额”、“税额”项数据应等于总局下传的经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金额”、“税额”数据。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8栏“运费发票”的“金额”、“税额”项数据应等于总局下传的经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的货物运输发票的“金额”、“税额”数据。
在市局尚未统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前端接收系统的数据审核功能进行调整,实现系统自动审核之前,暂采用人工审核的方式。对经审核发现问题的,应要求纳税人补报或对相关数据修改后重新申报。
(四)关于主管税务机关如何取得总局下传的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经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信息的问题,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如何将上述信息通知有关企业的问题,待总局明确后市局另行通知。
七、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于辅导期的最后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该款第1至4项条件的,自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起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