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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日)停止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20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依照执行。
  一、对我市新办小型商贸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应在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对我市已开业的商贸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的时间,仍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我市全面推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196号)的规定执行。
  二、各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除按照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外,还必须建立《约谈登记簿》制度,用以记录约谈的内容,并由参与约谈的税企双方人员签字。
  三、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按照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审批程序和权限,以及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的规定,核定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每次领购数量和每月领购次数。
  四、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当月需要申请再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当月需要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首先持通过防伪税控系统打印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和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帐联(以下简称记帐联),到税款征收岗预缴税款,汇总表和明细表应加盖纳税单位公章,并注明上次领购发票的起止号码、销售额合计数以及按照4%征收率计算的应预缴税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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