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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审查清理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失效]

  四、各局应抓紧时间认真做好此次审查清理工作。在今后的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工作中,各局要严格按照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规定和市局相关规定,掌握以下认定原则:
  (一)对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工业企业,应按照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规定和市局相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经审核符合工业企业认定条件的,直接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再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
  (二)对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应按照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规定和市局相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经审核符合商贸企业认定条件的,按规定分别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或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再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京国税[1999]042号)中关于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和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
  五、各局应于2004年8月31日前将对所辖临时一般纳税人进行审查清理的情况填报《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审查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书面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各局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并报告市局。
  附件: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审查清理情况统计表

                            2004年7月28日

  附件:

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审查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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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理前 │通过清理│清理后纳入│                  ┃
┃   企业类型   │的临时 │取消一般│一般纳税人│         其中        ┃
┃         │一般纳税│纳税人资│管理的户数│                  ┃
┃         │人户数 │格的户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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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防伪税控系统最│防伪税控系│防伪税控┃
┃         │    │    │     │高开票限额不超│统最高开票│系统最高┃
┃         │    │    │     │过一万元的  │限额不超过│开票限额┃
┃         │    │    │     │       │十万元的 │超过十万┃
┃         │    │    │     │       │     │元的  ┃
┠─────────┼────┼────┼─────┼───────┼─────┼────┨
┃         │1=2+3 │2    │3=4+5+6│4       │5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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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企业合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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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认定不足一年且│    │    │     │       │     │    ┃
┃中│销售额未达到 │    │    │     │       │     │    ┃
┃ │180万元的小型 │    │    │     │       │     │    ┃
┃ │商贸企业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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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定不足一年但│    │    │     │       │     │    ┃
┃ │销售额达到180 │    │    │     │       │     │    ┃
┃ │万元的小型商贸│    │    │     │       │     │    ┃
┃ │企业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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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定已满一年的│    │    │     │       │     │    ┃
┃ │小型商贸企业 │    │    │     │       │     │    ┃
┠─┼───────┼────┼────┼─────┼───────┼─────┼────┨
┃ │大中型商贸企业│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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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合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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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合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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