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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审查清理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审查
清理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21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更好地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有关精神,经市局研究决定对我市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临时一般纳税人)进行审查和清理,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清理,取消其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为小规模纳税人。现将这次审查清理工作的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此次审查清理临时一般纳税人的范围为2004年7月12日以前认定的尚未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临时一般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年审或转正工作中已被取消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除外),包括:商贸企业、工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临时一般纳税人。
  二、鉴于我市2003年度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刚刚结束,因此此次审查清理的重点是2004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临时一般纳税人(特别是小型商贸企业),对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一)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帐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中有不符合要求的。
  (二)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三)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
  (四)无固定经营场所。
  三、对通过2003年度一般纳税人年审的临时一般纳税人,以及2004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且未发生本通知第二条所列情况之一的临时一般纳税人,准予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上述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的企业,各局应加强增值税监控管理,并对其限量限额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对认定不足一年且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的小型商贸企业,应按照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且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对认定不足一年但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及认定已满一年的小型商贸企业,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且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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