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政策对获得“四川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获得四川名牌产品的企业,优先推荐参加中国名牌和国家免检产品的评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在技术引进、技术开发以及能源、贷款等方面对四川名牌产品优先保证并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各地在招商引资、出口贸易等方面给予积极扶持。
第二十六条 对已经获得“四川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的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遭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可以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四川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七条 凡列入争创四川名牌产品规划的产品,各地区、各行业管理部门特别是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争创过程中加大对其培育和扶持力度。
第二十八条 参与四川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四川名牌产品”称号者将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四川名牌产品申请。
第三十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打假保名的力度,确保名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除按本办法规定的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名牌产品评价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