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四川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2年进行一次。
第十四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四川名牌产品申请表》(另行制订)、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本地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五条 省级各行业管理部门、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情况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地方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选名单委托用户评价机构进行市场调查。
第十七条 根据市场调查情况,各专业委员会按照评价细则对申请产品进行现场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
第十八条 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专业委员会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在一定限期内向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经征求意见汇总分析后提交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
第二十条 经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的四川名牌产品名单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公布。
第二十一条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授予“四川名牌产品”称号,颁发四川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
第六章 四川省名牌的奖励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四川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四川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四川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川名牌产品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重新提出申请,经重新评价并获通过后方能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使用四川名牌产品标志。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得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四川名牌产品”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