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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岷江沱江流域工业污染源整治的通知

  两江流域工业污染源整治要做到“五个落实”,即责任落实、措施落实、时间落实、投入落实、监管落实。一是431户企业要在限期治理期间采取措施做到达标排放,凡于2004年7月15日前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立即停产治理。二是431户企业必须于12月31日前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并实现稳定达标排放,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并实现达标排放的依法予以关闭,对其中治理达标无望的企业应立即予以关闭。三是通过整治行动逐步建立企业自我约束、政府有效监管和社会有效监督相结合的工业污染整治长效机制。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两江流域工业污染源整治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流域内各市(州)政府市(州)长与省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将主要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相关市(州),纳入2004年政务目标考核。各市(州)要将目标任务分解下达至所属各县(市、区),省政府督查办公室会同省经委、省环保局等部门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各市(州)要在分解落实目标责任的基础上加强督查督办。
  (二)各级政府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政府领导下依据各自行政职能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协调服务,抓好工业污染源整治行动方案制订、措施落实和达标验收等具体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两江流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按照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搞好污染整治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地方政府出台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工业污染源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三)加强宣传和舆论监督,为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两江流域工业污染源整治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尤为关注。加大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力度,大力宣传两江流域环境保护的严峻形势和搞好两江流域工业污染源整治的重要性,唤起全社会对两江流域工业污染源整治的参与和关注意识。建立和完善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给违法排污、超标排污企业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给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增加搞好工业污染整治的动力,为工业污染源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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