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项目建议书批复或至少一个规划批准文件合法有效,或取得征地批复在两年内的;
3.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提交的项目建议书批复、规划批准文件、征地批复主体一致;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二)在建的房改带危改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继续办理协议出让:
1.在建项目是指同一项目建议书批复分期实施,已部分在施的;已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规划批准文件并实施拆迁或核发拆迁许可证的;
2.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项目建议书批复和至少一个规划批准文件均合法有效;
3.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提交的项目建议书批复、规划批准文件主体一致;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三)绿化隔离带建设的扫尾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继续办理协议出让:
1.扫尾项目是指在本市绿化隔离地区规划范围内,依据规划确定的为实现125平方公里规划绿地而进行的新村建设项目。在一个项目建议书批复内,部分旧村已拆迁,新村建设已取得或部分取得《施工许可证》并进行了开发建设的;
2.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项目建议书批复和至少一个规划批准文件均合法有效,或取得征地批复在两年内的;
3.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提交的项目建议书批复、规划批准文件、征地批复主体一致;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三、加强历史遗留项目协议出让的管理
(一)处理历史遗留项目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弄虚作假、变相搭车,要防止以罚代处和变相转让开发行为;
(二)处理历史遗留项目应按照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71号)文件要求,于2004年8月31日前处理完毕;
(三)需要征地、拆迁的,出让前必须在专户足额存储征地费用和拆迁费用;
(四)根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须交纳总地价款20%的定金;
(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0日内,交清全部地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