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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退耕还林工程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规范退耕还林工程管理的通知
(渝办发[2004]19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我市退耕还林工程自2000年试点以来,到2003年底已完成退耕还林1076万亩,为调整农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根据市审计局对全市2002年至2003年度退耕还林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发现退耕还林在资金使用、政策落实、工程实施及管理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切实保障退耕农户的利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退耕还林政策,切实保护退耕农户利益
  各地在实施退耕还林工程中,必须按照林业部门认可的实测面积,将国家政策补助如数兑付给退耕农户。各镇(乡)、村社以及业主都不能侵占实测面积与计税面积(或习惯亩)的差额部分,损害退耕农民利益。凡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要按照《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要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违反规定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退回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并处以冒领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业主承包退耕还林和一些地方村社按习惯亩兑付退耕农户补助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业主承包农民耕地实施退耕还林并享受国家政策补助的,必须保证兑现给退耕户的补助不得低于国家退耕还林的补助标准。凡退耕还林工程实施前签订的承包合同,承包面积小于实测面积的,或兑现给农户的补助低于国家补助标准的,必须对原合同进行补充,修改完善,或者重新签订。对业主以计税面积(或习惯亩)与退耕农户签订合同,又以实测面积享受国家补助的,必须在一个月内将多得的钱粮补助补给原土地承包经营者。若有村、社按农民承包地(习惯亩)面积兑付补助的,必须予以坚决纠正,并按实测面积数量补足农民应得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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