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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三、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相关工作制度
  各地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向同级人大报告水土保持工作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的规定,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水土保持密切相关的设计、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检查验收等部门(单位)的水土保持责任约束机制,从各个程序和环节上保证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制度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各级计划部门在建设工程审批立项时,要严格执行《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严禁办理环保、规划、国土、建设等相关手续,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在建项目没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必须在年内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论证和审批手续。
  四、建立稳定的水土保持投资体制
  我市水土流失面积大,治理任务十分繁重。国家投入的治理经费有限,必须多渠道筹集资金,千方百计增大投入,建立稳定的水土保持投入体制,加快治理速度。一是要积极争取中央投资;二是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93〕5号文件规定,按照库区流域防治任务的需要,从已发挥效益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每年从水费、电费总收入中提取2—4%的资金,用于本库区及其上游水土保持防护和治理项目建设;三是各级财政要按照有关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增加对水土保持的资金投入;四是依法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做到应收尽收,用于返还治理;五是要大力发展水土保持产业,兼顾社会和经济效益,积累资金,增强自身发展实力;六是要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市场机制,吸引社会游散资金投向水土流失治理开发,逐步向社会办水土保持的路子过渡,为建立水土保持社会化服务体系创造条件;七是水土流失治理项目要积极培育和扶持大户参与承包治理,吸引社会自有资金投入。
  五、进一步强化水土保持监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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