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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4]20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水土保持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根本性措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命线,是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的重要举措。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颁布施行以来,全市广大干部、群众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明显增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体系逐步健全,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当前水土保持工作仍面临着较为严峻的形势。据测算,全市因城镇建设、道路交通、资源开发、房地产开发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每年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面积达100平方公里左右,不仅抵消每年国家投资的部分治理面积,而且其土壤侵蚀强度是全市平均值的3倍左右,大量水土流失,给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构成了严重危害,也直接影响了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如期实现。为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建设巴渝秀美山川,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水土保持宣传力度
  水土保持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要大力宣传和推广水土保持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好的作法,同时,也要对造成水土流失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依法追究责任,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水土保持法制意识、基本国策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
  二、全面落实“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
  水土保持工作要坚持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各级政府在安排工程建设时,要正确处理水土保持与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和发展经济的关系,严格依法办事。要坚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彻底转变过去急功近利,重治轻防,重建轻管的思想观念;要落实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经费,各地要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落实专项经费用于水土保持的预防、监督、管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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