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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含1年)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3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十)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含1年)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交通重点建设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的30%,但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含1年)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3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十一)本意见所称新办企业是指2004年1月20日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本意见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十二)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征营业税。
  六、贷款
  (十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按《重庆市再就业小额贷款实施办法》规定的办理程序申请贷款。贷款政策按照重庆市关于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户籍
  (十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县或远郊区级以下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应准予其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相应证明办理落户,其家属和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允许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其落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主城区落户的,按市公安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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