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市内普通高职高专和应用技术本科专业,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3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本科专业,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四、个体经营
(七)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4.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5.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6.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五、税收
(八)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类似项目如美容、美发、水吧、酒吧、洗脚等除外),年平均雇工8人以下(不含8人)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年平均雇工8人以上(含8人)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按当年招用城镇退役士兵占总人数的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当年减征比例=(当年年均招用城镇退役士兵÷年均总人数)×100%。
(九)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类似项目如美容、美发、酒吧、洗脚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含1年)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3年内免征营业税、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