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核发或委托行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二)凡经市劳动保障局确定的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一次免费就业培训。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各区县(自治县、市)安置部门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所需培训经费和补助费由同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对安置任务重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三)本市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可享受首次就业前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免费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在3年内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减免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服务费用。
(四)市内各用人单位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考录公务员和工作人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应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原安置部门,并退回安置部门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收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三、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六)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市内中等专业学校,可免试入学;报考市内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投档总分可增加5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6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