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
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4]18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国税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制定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对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尽快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着眼于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落实好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市民政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
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国税局 2004年6月)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结合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际,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一)符合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签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