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分4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4年6月30日前为自查阶段。各区县(自治县、市)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内容,组成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开展自查工作。并将实施方案和自查结果于6月30日前报市政府、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级有关部门。
第二阶段,20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为检查阶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监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和整规办的有关人员,对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进行拉网式检查和重点抽查,在此基础上对一些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重点部门进行重点抽查。
第三阶段,2004年7月1日—10月30日为整改阶段,边查边改,对自查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10月1日—10月30日,市政府将组织有关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第四阶段,2004年11月1日—12月15日为总结验收阶段。自查、检查、整改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准备接受卫生部组织的联合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高度来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要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
(二)联合行动,分工配合。要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责,组织联合行动,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要建立定期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并根据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和完善既定工作安排,形成专项整治工作的强大合力。
(三)抓好日常督促检查,严肃执法。各级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监察等部门要抓好采供血(浆)各个环节的日常检查,把日常工作与专项整治结合起来,逐步形成长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四)加强舆论的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强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觉守法的意识;加强舆论监督,及时对非法采供血(浆)行为进行曝光,形成社会监督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