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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非法采供血液单采血浆和非法制售血液制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七)进一步规范采供血(浆)机构的管理,建立日常监督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三、主要措施及职责分工
  (一)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单采血浆站违法手工采集、跨区域采集和超量频繁采集原料血浆专项检查;查处采供血机构与违法组织他人卖血者串通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和原料血浆的行为;查处采供血机构不按有关规定进行体检、采集、检测和未经批准自采自供的行为,并依法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对医疗机构使用血液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依法查处临床用血不经过艾滋病和其他传染病病毒检查的行为。
  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联合查处非法回收、违规采购、倒卖或重复使用一次性输血器材的行为,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违法违规人员和单位予以严肃查处。
  (二)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法收购原料血浆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收购手工采浆的血液制品企业,按制售假劣药品处理,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非法制售血液制品的行为。
  (三)由公安机关牵头,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配合,严厉打击非法采集血液、原料血浆的犯罪行为和组织他人卖血(浆)、或以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血(浆)的“血头”、“血霸”;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和非法经营医疗器械的犯罪活动;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要依法查处。
  (四)由监察机关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在义务献血中组织外单位或社会人员冒名顶替献血的行为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力,采供血机构秩序混乱、非法采供血问题严重的地区,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的责任。
  (五)建立原料血浆采集,血液制品生产年度审核报告制度,加强对原料血液采集、收购和血液制品生产的监管。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核本地区的单采血浆站原料,血浆采集年度报表。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要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血液制品产量及血浆来源和数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定期核对原料血浆供应数量,耗材销售使用数量及血液制品生产数量的匹配情况,对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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