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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促进农民收入较快增长的意见

  全面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各级、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鄂发〔2003〕17号文件,加强领导,制定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按照法定化的要求规范机构设置,严格编制管理,探索社会保障办法,妥善分流富余人员,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引导乡镇直属事业单位面向市场转换机制,逐步将“以钱养人”改为“以钱养事”。
  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的组织体系,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环境,明确各金融机构为“三农”服务的义务和责任,多方面增加农村信贷投入。加大农村信用社改革力度,使其真正成为农村金融服务的主体。进一步完善农村小额信贷办法,简化手续,增加额度。
  八、积极稳妥化解村级债务,促进农村经济良性发展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展开村级债务化解工作。对村办企业借(贷)款形成的债务不能平摊、转移给农民,一律由企业负责偿还。村集体借款的高息要按规定降低,高息、罚息转为本金的一律剔除。妥善处理“普九”等历史遗留债务,对村集体兴办教育所欠的债务随事权、财权、产权划转。村级借贷、群众集资办电购置的变压器等设施形成的债务,产权转移后由接收部门负责消化。村级化债拍卖资源、处置闲置资产涉及的税费问题,由省财政厅等相关单位研究出台减免政策。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集资摊派所形成的农民欠集体债务,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予以核销,不得再向农民追缴。市、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统一具体的核销程序和办法。
  九、进一步加大扶贫帮困力度,努力推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
  完善扶贫开发机制。增加扶贫开发资金,健全扶贫投入机制,改革扶贫资金使用方式,提高扶贫开发效益,加快扶贫开发进程。全省每年选择500个重点贫困村进行重点扶持(其中省里负责300个村,市州和29个重点县各负责100个村),确保2010年前使所有的重点贫困村都得到有效扶持。对尚未稳定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和低收入贫困人口,着力帮助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发展特色产业,开辟增收渠道,减少和防止返贫。切实抓好移民式扶贫工作,每年搬迁1万户,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全省地处缺乏生存条件的特困人口的搬迁扶贫任务。继续组织对口扶贫和社会帮扶,并把扶贫开发联系点和小康建设工作队驻点结合起来。
  关心农村弱势群体。对农村特困人口实行社会救助,逐年扩大救助人口,增加救助资金。2004年,省财政筹措3000万元,市州县财政配套600万元,救助30万人。继续实施农村“五保”“福星工程”,“五保”对象实行集中供养的,转移支付经费年人均不低于1200元;分散供养的,转移支付经费年人均不低于800元。对农村残疾人等在农业税减免方面给予照顾。通过减免学杂费、课本费和社会救助等形式,解决好80万贫困中小学生入学问题。开展对农村特困人口大病实行医疗救助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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