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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依靠职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坚持企业改制工作中的四项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在党组织领导下进行。在改制的每一个阶段,都要注重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二是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既要符合政策规定,又要符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既要兼顾各方面利益,又要防止相互攀比,做到切实可行。三是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企业改制必须严格执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规范操作,保障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四是坚持有情操作的原则。要从“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高度,认真解决好职工生产和生活中的具体困难,切实把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支持工会代表职工参与国企改制。工会是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协调社会经济矛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和企业要主动为工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创造条件。各级企业改革领导机构要有工会负责人参加,研究相关政策措施要充分听取工会的意见。各级工会要以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重,利用向党委定期汇报工作和与政府召开联席会议等时机,通过参加人大、政协有关会议和参与制定有关政策性文件等渠道,充分反映企业改制的真实情况和职工群众的合理要求,主动为党政领导机关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可靠依据。同时,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职工的优势,主动协助有关方面,做好企业稳定工作。企业工会要充分发挥职代会日常工作机构的作用,协同企业党政部门,认真做好职代会的各项筹备工作,确保职代会依法有序进行。
  四、切实保障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要把职代会审议企业重大事项作为法定程序。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时,企业改制方案必须经职代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企业在申报改制预案时,必须事先征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在职代会审议改制方案前一周,要将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广泛听取所在单位职工的意见;职代会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时,必须要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后,方可上报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实施。企业在改制中,必须将财务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产权转让、股本设置、公司章程、经营者选择等重大事项如实向职工公开。企业在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商定产权交易或转让底价时,应有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参加;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的结果必须向职代会报告;向本企业管理层或外来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经营管理者和绝大多数职工不信任的外来投资者,不得向其转让国有产权。
  五、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在改制中,要将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以及需要补缴和预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和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处理好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原企业职工。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推动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和帮扶机制的建立,努力扩大就业门路,妥善安置下岗分流职工。凡是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做到应保尽保。通过采取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基地帮扶、困难救助、小额借款等措施,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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