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

  六、多渠道增加投入,保障林业长期稳定发展
  (十八)加大对林业建设的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把公益林建设、管理和重点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优先安排。从2005年起,省财政在原有基础上,每年对林业建设再增加1000万元,用于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自然保护区建设、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林业科研等。国家林业重点工程所需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各级财政要予以保证。建立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从2004年起,启动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并逐年增加资金投入。
  (十九)加强对林业发展的金融支持。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贴息贷款发展林业。地方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林业治沙贷款要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给予贴息。开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工作。有关金融机构对个人造林育林贷款,要积极给予支持,提高审批效率。扩大面向农户和林业职工的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鼓励和支持林业企业创造条件上市融资。
  (二十)切实减轻林业税费负担。按照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取消原木、原竹的农业特产税。改革育林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林业生产经营者超标准、超范围收取费用。
  (二十一)大力引进外资发展林业。积极引进林业外资项目,争取外国政府、组织的援助和贷款资金发展林业。
  (二十二)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加强对林业工程建设资金的稽查和使用成效的跟踪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取得成效。强化监督机制,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
  七、坚持科技兴林,强化依法治林
  (二十三)推进林业科技进步和创新。积极引进、选育优良适生的林木新品种和新品系,加大林业科技推广力度,抓紧林业科研院所改制改组,鼓励林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科技人员以多种形式转化科技成果。
  (二十四)加强林业法制建设。抓紧制定和修订林业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制度。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实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加强森林公安机构和队伍建设,统一规范全省森林公安机关名称和内部设置。森林公安工作经费,按行政隶属关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林业执法监管体系建设,规范执法行为。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